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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音樂家協會奧爾夫專業委員會
奧爾夫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條例(試行)
第一條 為了適應音樂教育發展的需求,加強奧爾夫音樂教育師資隊伍建設,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《奧爾夫音樂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》是中國音樂家協會奧爾夫專業委員會為符合從事奧爾夫 音樂教學基本條件的教師頒發的資格證明。
第三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、早教幼教機構和其他社會機構、團體中從事奧爾夫音樂教育教學工作,并取得教師資格的均可申請《奧爾夫音樂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》。
第四條 申請奧爾夫音樂教育教師資格,申請人須本人(不得委托他人)攜帶以下材料:
(一)身份證;
(二)音樂教育中等專業以上學歷證書(含幼師)、音樂藝術考級六級以上證明復印件;
(三)參加奧爾夫音樂教育培訓取得的《奧爾夫音樂教育培訓班結業證書(二百課時)》并經考核取得《奧爾夫音樂教育教師資格證書》
(四)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
第五條 奧爾夫音樂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由奧爾夫專業委會統一的編號
第六條 持證人的奧爾夫音樂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因損毀影響使用的,由持證人奧爾夫專業委員會書面申請,補發新的奧爾夫音樂教育(Orff-Schulwerk)教師資格證書,補發的資格證書編號與原編號一致。
第七條 辦理《奧爾夫音樂教育教師資格證書》收取工本費三十元。